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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电子邮箱使用暂行规定

2021年11月01日 17:07  点击:[]



一、教职工使用校(院)电子邮箱必须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以及校(院)有关规章制度。

二、电子邮箱仅限教职工在教学、科研、办公等工作场合使用。严禁使用邮箱散播不当信息、传播计算机病毒,如出现此类情形,一经发现将终止邮箱服务。造成不良后果的,将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校(院)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
三、教职工申请使用电子邮箱,需经所在单位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,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(网络信息中心)审批。电子邮箱注册成功后,系统管理员将第一时间与申请人联系。

四、邮箱账号原则上可以永久使用,教职工可以到中心申请注销账号。教职工离职后,所在单位、部门须通知中心,中心将在一个月内删除邮箱账号,请自行做好邮件备份。

五、免责声明

1.用户因使用电子邮箱传输保密信息和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,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,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2.由于目前的技术状况,防垃圾邮件系统不能拦截所有“垃圾邮件”,由此造成用户收到“垃圾邮件”,用户与管理者均不承担责任。

3.电子邮件的传输要经过许多网络、安全设备,有多种因素可能造成邮件不能送达,同时电子邮件系统有可能因发生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邮件丢失,中心不承担由此对用户造成的各种损失。

六、本规定由中心负责制定并解释。如有疑问,请联系系统管理员,联系电话:0538-6229864,电子邮箱:jyjs@sdfmu.edu.cn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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